《辦法》明確,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主導、統一評價、自愿參與、社會監督的原則。評價范圍包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、咨詢、機械制造、招標代理、質量檢測等市場主體。《辦法》針對各類市場主體分別制定了信用評價標準。評價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綜合素質、財務狀況、管理水平、市場行為和信用記錄等五大項。每項又分別細化為若干指標,每項指標明確了具體的賦分原則和計算方法。
《辦法》規定,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,由市場主體自愿參與,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評價機構組織評價委員會進行評價,評價結果及時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上公示、公告。評價結果有效期為3年,實行動態管理,評價機構每年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按照評價程序全面復評,重新核定其評價等級。凡是發生出借、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;圍標、串標;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;有行賄、受賄違法記錄的;對重(特)大質量事故、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;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等6類嚴重不良行為的市場主體,其信用等級一律為CCC級,并且3年內不得申請升級。
《辦法》指出,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結果記入其信用檔案,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